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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9pt]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国家无委1992年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力、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 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15岁以上)、井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
(三)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gb12046一89)、《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乎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3421一92)和《发射机频率容限》(gb12572一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功率在10瓦以下且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在不影响其他业务通信的情况下,各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酌情降低要求)。
(四)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准设立个人业余电台:
(一)刑满释放不满五年者;
(二) 解除劳教不满三年者; [/size]
[size=9pt][color=black](三) 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处罚不满三年者; [/color][/size]
[size=9pt](四)受无线电运动协会吊销《操作证书》处罚不满二年者; [/size]
[size=9pt](五)各级审核单位认为不适宜设台的其他人员。 [/size]
[size=9pt]第八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size]
[size=9pt](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size]
[size=9pt](二)将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连同本人《操作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并预先指定频率、呼号,发信设备的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须再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复核; [/size]
[size=9pt](三)持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设置和购买或自制业余电台设备及其频率和呼号的批准手续; [/size]
[size=9pt](四)凭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准制证件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或自制、改装设备; [/size]
[size=9pt](五)购买或自制的业余电台设备,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无线电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电台执照。 [/size]
本帖最后由 中国火腿 于 2008-09-23 00: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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